(2025年7月1日南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根据《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及《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确保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合规性;
(二)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和决算的决议;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三条 报送范围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鼓励制定机关在每月28日集中报送: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授权其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报送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电子邮箱:nfrdbgs@163.com),
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字号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如听证会记录、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六条 形式审查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
2、备案报告、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是否齐全;
3、文件格式及签章是否符合规范。
(二)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材料缺失或形式不规范的,法工委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制定机关补正,补正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报备,由法工委记录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七条 审查分工
(一)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适当性、程序合规性及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审查;
(三)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需要联合审查的,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以联合进行审查。
第八条 审查方式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
第九条 审查重点
(一)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五)是否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
第十条 审查时限
(一)法工委应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同步审查,并于三十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
(二)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收到分送审查文件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重大复杂文件经主任会议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四)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紧急文件,经主任会议批准,可启动快速审查程序,时限适当压缩;
(五)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文件,法工委可会同司法等机关联合审查,时限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常规时限十五日。
第四章 处理与反馈
第十一条 经审查无问题的,由法工委归档备案;存在问题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法工委发送书面审查意见函到制定机关,建议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需在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法工委报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作出撤销决定;
(三)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可商请备案审查专家库人员参与论证,法工委督促制定机关整改,并在五日内反馈整改结果。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法工委每年第一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公民、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工委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审查程序并书面告知建议人。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未按时备案或拒不纠正的,由常委会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江西数字人大系统备案审查模块做好电子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入库上传报送、清理、更新等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规范性文件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3日南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图
2.备案报告格式文本
3.分送审查函格式文本
4.审查意见函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