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抚州市立法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抚州市南丰蜜桔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有关内容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5年2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00
二、听证地点
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政府
三、听证事项
听取关于《抚州市南丰蜜桔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16条所设的黄龙病防控责任、第18条所设的南丰蜜桔采摘规范和第25条、第26条、第27条所设的行政处罚意见建议。
四、听证陈述人及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意见建议。
(二)旁听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
五、报名时间、方式及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17:00,凡有意参加听证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请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表》和提供相关证件,以邮寄或者现场方式报名,并认真填写相关听证事项意见建议和理由。
报名地址:南丰县桔都大道行政中心三楼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联系人:詹辉亮,联系电话 8289591
付 英,联系电话 3226200
附件:1.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2.《抚州市南丰蜜桔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年2月7日
附件1
《抚州市南丰蜜桔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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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和简要理由(可附页并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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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类别: □市民代表 □市人大代表 □市政协委员 □相关行业代表 □法人或组织 □法律专家 □旁听人员
(请在对应“□”内划“√”) |
附件2
抚州市南丰蜜桔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提升南丰蜜桔产品质量,加强南丰蜜桔品牌保护,促进南丰蜜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含义】 本条例适用于南丰蜜桔种质资源保护、苗木繁育、生产经营、品牌保护和管理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南丰蜜桔,是指产自南丰县行政区域内,采用杨小2-6、南峰28、桂月红等品系栽培而成的,具有果形扁圆、肉质柔嫩、皮薄多汁、酸甜适口、香气浓郁、少核或者无核等品质特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GB/T 19051)的小果型乳橘类宽皮柑橘。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丰蜜桔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完善南丰蜜桔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政策措施。
南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南丰蜜桔产业发展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南丰蜜桔产业发展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南丰蜜桔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柑橘黄龙病防控、柑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制止损害南丰蜜桔产业发展与保护的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南丰蜜桔产业发展与保护相关工作,依法将南丰蜜桔产业发展与保护工作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丰蜜桔产业发展与保护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南丰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南丰蜜桔种质资源保护、苗木生产经营、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产地监测等工作。
南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南丰蜜桔产业发展与保护的服务保障,种质资源保护、苗木繁育、种植和采摘规范、品质提升、病虫害防治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南丰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南丰蜜桔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南丰蜜桔品牌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南丰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科技、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丰蜜桔产业发展与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管理】 南丰蜜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参与病虫害统防统治,开展果品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技术培训等活动。
鼓励南丰蜜桔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南丰蜜桔产品质量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六条【产业规划】 南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南丰蜜桔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种植核心区、优势区和适宜区,结合品种特色和熟期结构,优化产业布局。
第七条【产业扶持】 南丰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南丰蜜桔良种繁育、橘园改造、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推进果园灌溉、冷链物流、果品溯源、弃果处置等柑橘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技术赋能南丰蜜桔产业发展和品牌保护,支持南丰蜜桔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第八条【人才扶持】 南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柑橘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专家人才库,加强乡镇、村级柑橘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第九条【种质资源保护】 南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南丰蜜桔种质资源实行长期保护,依法建立南丰蜜桔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依法确定南丰蜜桔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建立极端灾害天气等情形下南丰蜜桔种质资源安全保护机制。
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南丰蜜桔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依法组织申请种质资源鉴定和登记,建立种质资源档案。
第十条【文化传承】 南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丰蜜桔文化和传统技艺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搜集、研究、整理并开发利用南丰蜜桔传统技艺、特色饮食、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
鼓励南丰蜜桔栽培技艺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一条【衍生品研发】 鼓励和支持研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以南丰蜜桔为原料开发生产药品、食品、化妆品等衍生品,延长南丰蜜桔产业链,增加南丰蜜桔产业附加值。
第十二条【良种繁育】 南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丰蜜桔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保护激励机制,鼓励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
第十三条【苗木生产销售】 从事柑橘苗木生产,应当具备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条件,执行柑橘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柑橘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所销售的柑橘苗木应当经检验、检疫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达到出圃质量标准。
南丰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柑橘苗木进行产地检疫,依法处置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木。
第十四条【苗木引进】 将外地柑橘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引进南丰县行政区域的,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书。南丰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调入的柑橘苗木或者繁殖材料进行复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汇总辖区内引进县外柑橘苗木或者繁殖材料的情况,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生产规范】 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和推广南丰蜜桔标准化种植生产技术指导规范,推动南丰蜜桔种植区与其他柑橘种植区适当隔离。
鼓励和支持南丰蜜桔标准化、规模化种植,采取橘树提纯复壮、种植无病毒良种、劣质橘园改造等措施创建标准化精品橘园。支持开展南丰蜜桔高品质栽培试点示范,鼓励科学合理使用有机肥,推广应用病虫害生物、物理、农业综合防治技术。
第十六条【黄龙病防控责任】 柑橘黄龙病防控实行属地负责制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
柑橘种植者应当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活动,及时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树。柑橘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产生的弃果、弃枝、弃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南丰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柑橘黄龙病传播媒介和柑橘黄龙病的监测、调查,落实种植无病毒苗木、防治柑橘木虱等措施。
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及时发布病虫害预报;根据柑橘木虱发生情况,在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和春梢、夏梢、秋梢萌发等关键期,提出统一防治柑橘木虱的指导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柑橘黄龙病防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普查和清除病树工作,建立弃管柑橘果园退出机制。柑橘种植者经乡镇人民政府催告逾期未清除病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病树。
第十七条【农业投入品等使用】 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果品质量安全,不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催熟剂等。
南丰蜜桔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等信息,至少保存二年。鼓励其他生产经营者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采摘规范】 南丰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每年根据当地气候、南丰蜜桔品种特性和生长状况等因素确定南丰蜜桔最早采摘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引导科学采摘,坚持先熟先采、分级采摘。
柑橘种植者不得以上市销售南丰蜜桔为目的,提前采摘未成熟鲜果。柑橘经营者不得收购提前采摘的未成熟鲜果,并以南丰蜜桔名义上市销售。
第十九条【分级销售管理】 鼓励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对南丰蜜桔鲜果进行分级销售,推行优质优价,提升南丰蜜桔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声誉。
第二十条【品牌建设】 南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丰蜜桔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保护工作,推进南丰蜜桔品牌宣传。鼓励和支持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注册自有商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和南丰蜜桔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证明商标管理】 南丰蜜桔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公开南丰蜜桔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使用南丰蜜桔证明商标的宗旨、条件、手续,以及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南丰蜜桔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加强南丰蜜桔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管理,健全其证明商标标识的印制、发放、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建立溯源和监测机制,检查评估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情况,保证使用其证明商标的商品达到管理规则的要求。
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南丰蜜桔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赋码溯源管理】 南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丰蜜桔赋码溯源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南丰蜜桔赋码管理全覆盖,以及果品来源地、种植者、销售者等质量安全信息全过程可追溯。
南丰蜜桔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南丰蜜桔种植者早采未成熟鲜果的法律责任】 柑橘种植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上市销售南丰蜜桔为目的,提前采摘未成熟鲜果,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出规定的,由南丰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南丰蜜桔经营者收购销售早采未成熟鲜果的法律责任】 柑橘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提前采摘的未成熟鲜果,并以南丰蜜桔名义上市销售,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出规定的,由南丰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履行黄龙病防控的法律责任】 柑橘种植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树且经催告后逾期仍不清除,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出规定的,由南丰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参照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区)柑橘产业扶持、种植管理、苗木繁育销售、黄龙病防控,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