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文简称《代表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此次修订,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条主线,有五大亮点,具体如下:
亮点一: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充实总则部分规定,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新修订的《代表法》,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除了总则中的这些规定,在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中也有多处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这些都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的作用。
亮点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
此次修法在完善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方面增加了内容。《代表法》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同时,还完善了“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还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亮点三:完善闭会期间活动内容形式
这次代表法修改着重完善了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有关规定,加强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代表法》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同时,在现有代表视察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时,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此外,还进一步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并明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亮点四:完善议案建议办理机制
此次修法,根据实践做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保障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提高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代表法》明确,代表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认真总结20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明确代表建议督办机制。《代表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亮点五:加强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
《代表法》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完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制度;增加规定,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同时,此次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完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案件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根据实际做法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责令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