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后全国首部省级城市更新条例,《条例》共四十八条,从更新规划、主体、实施到保障作出明确规范,为建设宜居宜业的人民城市提供法治支撑。
城市更新,既要扮靓“面子”,更要做实“里子”。住房改造是城市更新的起点,《条例》明确要加强老旧房屋定期体检维护与安全管理,通过修缮加固、节能绿色化及适老适儿化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建筑功能。
针对城镇老旧小区,《条例》提出重点改造燃气、给排水等老化管线管道,支持有条件楼栋加装电梯,完善小区及周边养老托育、停车充电、体育健身、绿化、照明、无障碍环境等配套设施,健全物业管理机制,推进相邻小区联动改造与完整社区建设,实现设施共建共享。在街区更新上,则需结合实际完善配套、优化交通、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丰富商业业态与消费场景,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条例》着力破解城市更新中历史风貌保护与民生改善的平衡难题。条例强化历史文脉保护,提出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在保留传统格局、外观风貌与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等方式适配现代生产生活需求。
实施主体需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保护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与自然景观,以微改造方式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齐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老旧房屋改造,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更新离不开政策、土地、资金的坚实保障。《条例》鼓励创新土地供应政策,采取分层开发模式,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建设市政基础、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及便民商业等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持老旧街区和厂(园)区改造中配置一定比例关联产业与功能配套设施,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型社区建设。
在资金保障上,《条例》明确拓宽多元渠道:一方面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及信托保险机构加大城市更新项目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利率上予以倾斜;另一方面鼓励房地产、建筑施工等企业及社会资本以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筹集改造资金,同时鼓励物业权利人自筹资金开展更新改造。
(摘自江西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