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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7-09-08 17:47:5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议案、报告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及人事任免中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