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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09-08 17:44:17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乡镇的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公室、工作委员会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